海外投资涉税风险管控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选择走出去,但在此过程中,由于跨国经营运作活动的大大增加和不同沿线国家税收法规及征管环境与中国的巨大差异,往往会对海外投资企业税务管理带来较大挑战。如何制定妥善的税务管理策略,有效防范海外投资税务风险,是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控股架构设计

《新理财》: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在企业走出国门拓展海外投资业务时,通常有哪些途径?其海外控股架构应该如何设计?

吕晨:通常,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可以选择多样化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其中,主要的市场进入策略包括新设投资、合资以及并购等方式。由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主要通过以境外股息汇回和未来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的方式收回现金流,因此如何搭建一个合理的投资架构,帮助企业在实现海外投资的商业计划和战略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收效率,从而扩大企业投资利益,已经日益成为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从税务角度出发,常用的做法是基于企业的商业计划和战略目标,对比投资目标国与中国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如从中国进行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并进而初步筛选出几个股息和资本利得的预提所得税率较低的国家作为中间控股公司的备选。再结合这些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及其商业和法律环境、融资和外汇管制、设立成本及文化背景等情况,选择一个最优的国家(地区)作为海外投资架构中的中间控股公司的所在地。

而在境外搭建投资平台控股架构设计时,通常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模式。顾名思义,直接投资是指由中国公司直接向目标国进行投资;而间接投资是指中国跨国公司先在境外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投资平台),再由中间控股公司向目标国进行投资的方式。根据投资目标国的具体情况,相对于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可以拥有以下优势:有机会合理使用税收协定税务优惠政策,具体表现为运用中间控股公司与投资目标国双边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款,例如股息汇回的预提税税率、资本利得税等,从而降低利润汇回、股权转让等的税负以境外投资平台作为集团现金池,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及流动性;充分利用境外所得税抵免,从整体上降低集团税负;提升未来退出投资的灵活性,可以选择在目标公司层面或中间控股公司层面退出;除了上述税负优势以外,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还具有方便融资及资本运作、限制法律责任和投资保护等非税务优势。

《新理财》:那么,在选择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时,主要有哪些重要的考量因素?

吕晨:企业在选择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我们认为,理想的中间控股公司通常应包括如下主要特性:一、符合公司的商业计划和商业实质安排;二、在退出投资以及利润汇回投资方的过程中可降低税负;三、具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利于降低税负并减少双重纳税的风险;四、不设外汇管制;五、具有较为灵活的税制,税收环境友好。

税务分歧处理

《新理财》:近几年,在阐释和应用税收协定时各国出现的分歧或争议逐渐增多。当出现分歧和争议时,中国纳税人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吕晨:为了更好地解决分歧和争议,保护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曾制订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已经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新办法,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案件;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的纳税人需要符合下述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上述情形可以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中国居民或中国国民;

2.提出申请的时间未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3.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或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4.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或者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5.申请相互协商的事项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终止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

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目前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确实在日益加大。有些国家的税务局采用激进的征税态度,或虽签订了税收协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并不予以执行,无形中扩大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实施办法作为中国“走出去”企业的“保护伞”,必将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但鉴于跨境税务问题有其特有的专业性且风险较大,因此提醒中国企业在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之前,先了解并正确适用对方国内的税收争议解决程序。在寻求解决未果之时,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此同时,企业必须要对相关争议进行详尽分析,并寻求相关专业意见。

外派员工税务管理

《新理财》: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从人才管理策略上,尽管“本土化”是大多数跨国公司选择的方针,但是我们观察到,现阶段“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仍然倾向于派遣中国员工到海外担任管理岗位。在进行国际派遣时,通常存在着哪些风险?

吕晨:目前,大部分的中国企业仍然处于“走出去”的发展初期,国际派遣安排方面的经验不足。同时,“走出去”企业通常需要面对多个派遣国各自不同的商业环境和复杂的法规、税务政策等要求,导致“走出去”的企业和中国员工在税务、出入境、劳动法、社保等诸多方面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根据我们的观察,外派的中国员工对个人所得税(包括中国个人所得税和派驻国个人所得税)最为关注。同时,由于海外投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合规方面有各自的侧重点和执行力度,倘若“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合规领域未能做好充分准备,除了会给企业造成经济上的直接损失(如罚款和利息)外,还有可能会导致一些更严重的间接损失(如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影响公司海外项目的如期进行、难以灵活调动外派员工等等)。

《新理财》:那么,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到底该如何防范降低国际派遣的风险?

吕晨:针对中国和派驻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在外派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和员工个人的各项合规要求,“走出去”企业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内部制度,以提高管理和应对国际派遣风险的水平:

派遣开始之前。企业应熟悉中国及派驻国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法规中与国际派遣有关的规定,了解国际派遣的个税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充分分析研究并合理利用驻在国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机会,这在员工被派往高税负国家时显得尤其重要;企业应安排对外派员工进行派驻国税务政策的讲解,与外派员工就其必须承担的个人纳税义务及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沟通,帮助员工了解派驻国的税收政策,便于配合企业满足合规性的要求;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团队或委托专业税务人士对外派员工的境内境外税务事项进行系统化管理派遣过程中。

派遣过程中。企业应按时履行外派人员情况报送义务,并应协助和敦促外派员工进行境外所得的汇算清缴,企业(或员工)应妥善保存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以便于在中国进行境外税款抵扣,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负;企业应基于驻在国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及相关税收法规,从工资福利发放及外派人员在驻在国停留天数等角度着手,分析外派人员在驻在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以及因此可能引发的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务问题。

派遣结束时。在派遣结束前,企业应为员工在派驻国进行离职的税务申报,如有补税或者退税的情形,需及时处理。此外,如派驻国对离境外籍员工有税务注销的要求,企业还应及时为外派员工办理相关的税务注销手续;外派员工如在派遣结束后收到归属于境外派遣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如归属于外派期间的奖金等),企业应核查该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派驻国个人所得税,如果根据派驻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要求,该收入需要缴纳派驻国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及时为外派员工办理有关的申报缴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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