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新时代立法理论与实践系列讲座第三讲“《立法法》修改 护航新征程”研讨会成功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山东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与了本次会议。会议全程进行了网上直播。研讨会设置专家与谈、总结发言等两个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发院社会转型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冯玉军以“《立法法》修改,筑牢善治良法根基”为题,从四个方面强调了《立法法》修改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一,《立法法》的修改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它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第五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和中央历年来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制度优势,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尊严和权威;第二,《立法法》的修改,回应了立法的重大问题,科学地回答了新时代和新征程为什么立法、立什么法、怎么立法的问题,即新时代立法要依照《立法法》立法宗旨的要求,通过立法贯彻实施宪法的方式方法和路径渠道,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和相关机制;第三,《立法法》的修改,发展完善了立法指导思想和相关原则,包括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改革和立法的辩证统一,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第四,《立法法》的修改,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突出的七个亮点包括落实《宪法修正案》和党中央的有关精神、明确合宪性审查的相关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明确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增补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立法事项、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机制等。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松山围绕关于《立法法》补充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立法事项的问题作报告。刘松山教授首先介绍了监察机关的产生、发展及本次《立法法》修改中与监察有关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刘松山教授提出了《立法法》中的监察规定承载的一些学理问题:一,同样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相关法规,监察法规与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制定,根据宪法和法律方面,有什么区别。二,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的权力来源问题。三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哪些事项可以根据宪法来制定《监察法》需要进一步解释,具体的问题包括:第一,根据法律制定监察法规没有问题,但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规,就涉及制定监察法规的条件和范围问题;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存在模糊性;第三,《立法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两高”具体运用法律的解释间的关系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外事处处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小妹教授围绕《立法法》总则部分新增的“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原则展开解读。首先,这一主题的选择系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整个中国式现代化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而作出的。与以往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不同,此次报告从全过程和人民民主相结合的互动视角,说明立法建设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义。其次,她从立法正当性的视角,结合多层次立法体制的立法权限、立法体制架构,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保证合宪性、合法性及加强对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方面的意义,在法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保障性价值和作用。最后,她提出了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四个路径:第一,按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人大代表制度,不断优化代表结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第二,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立法协调制度;第三,完善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机制;第四,完善发展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来保障人民全过程的参与立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胡弘弘教授讨论了《立法法》修改后立法质量规范的全过程之维:第一,立法多元主体之维,它是立法质量规范的起点;第二,立法产生形成之维,应注重立法规划、立法调研、立法提出、法案提出、立法草案的要素、立法审议、立法公布阶段等立法程序,以提升立法质量;第三,立法监督保障之维,从宣传、评估、备案、清理等角度提升立法质量。这种全过程规划使立法工作形成逻辑闭环。同时,她指出,本次《立法法》修改对立法程序做了更加完善、精密的要求,这种要求可以进一步保障立法质量的提高。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于兆波以“2023年修正《立法法》增写区域协同立法的美与不足”为题作报告。于兆波教授首先解释了“修正”、《立法法》修正主体、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等意涵。在此基础上,他从《立法法》修正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依据、完善健全了立法制度两个方面说明了修正《立法法》增写区域协同立法的美;同时,他指出,修正《立法法》增写区域协同立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可能出现新的立法区;二,协同开展、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能使法律冲突增加;三,地方协同立法保护下有可能出现新区域主义或称为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前述不足,于兆波教授表示,相关问题是立法中的正常情况,应因之道在于立法应追求动态平衡,追求动态之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林彦的发言围绕新修《立法法》对我国立法程序的调整展开。林彦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发言:第一,结合《立法法》的几次文本的调整,简单回顾我国在立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化进程;第二,聚焦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第三,从民主价值追求、效率、立法程序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完善角度,展望未来的程序完善。
会议主持人朱力宇教授作总结发言。朱力宇教授逐个总结和评价了与谈专家的发言,指出学者们在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立法法》修正案后,以极短的时间内就积极开展学习、阐释和宣传工作。并针对其不足和问题,从各自的研究视角深入研究,提出科学见解。
本次研讨会的举行,增进了立法学学者之间的研究交流,获得了各方面专家学者的一致认可,很好地普及阐释了新修订立法法的重要内容及其适用。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八年后的再次修改,为进一步规范立法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
来源:人大国发院
记者:王祯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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