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挑战与机遇

来源: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作者:黄世忠

在碳中和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机构在促进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过程中同时扮演着气候信息披露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角色,气候信息披露关系到金融机构自身的绿色转型和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有效赋能,既有挑战,也有机遇。鉴此,黄世忠教授撰写了“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挑战与机遇”一文。该文首先从低碳转型的资金供需角度介绍金融机构在赋能绿色发展方面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及其在气候信息披露中同时扮演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角色,其次从融资排放所需数据的可获性和可靠性、碳减排目标制定、治理机构能力建设等角度分析双重角色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气候信息披露挑战,最后从准则制定、强制披露和反漂绿等角度阐述国际趋同为金融机构孕育的气候信息披露机遇。

一、金融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角色

气温上升导致海平面上升、森林火灾和极端天气等诸多危害,对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22年2月28日发布了长达3675页的评估报告,指出气候变化的影响比预期更加广泛和严重,警告人类若不加大温室气体减排力度,改变气温上升的机会窗口将很快关闭。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将这份评估报告称为“人类痛苦的地图集,是对失败的气候领导力的严厉指控(Levin et al,2022)。”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加速低碳转型、重构净零排放的经济体系势在必行。

净零排放的经济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既需要改变生产生活方式,也需要撬动金融资本为低碳转型提供资金支持。联合国气候行动与融资特使、英格兰银行前行长马克.卡尼(Mark Carney)认为,实现净零排放目标,全球在未来30年内需要投入100万亿美元至130万亿美元的资金。我国要实现“双碳目标”,同样需要投入不菲的资金,未来30至40年,我国对绿色低碳的投资需求介于139万亿元至487万亿元之间(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课题组,2021)。面对低碳转型如此巨额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不应也不会缺席。2021年11月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 26)的“融资日”上,来自45个国家管理了130万亿美元资产的450多家金融机构组成的“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GFANZ)承诺为低碳转型提供融资和投资,致力于实现《巴黎协定》提出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工业革命前1.5℃内的控温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资金提供者,金融机构有义务也有能力在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发挥独特的核心作用。离开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如果不是纸上谈兵,就是缘木求鱼。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机构肩负着加速自身低碳转型和通过投融资赋能企业绿色发展的双重责任。

低碳转型为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契机。发展绿色金融具有双重意义:一是绿色金融有助于将金融资本导向环境友好型、环保担当型的行业和企业,压减棕色资产(Brown Assets)[1]规模,降低气候风险敞口,防范绿天鹅风险[2](Green Swan Risk),进而推动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金融稳定;二是绿色金融有助于防止金融资本流向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等环境不友好、环保不担当的行业和企业,实现《巴黎协议》的控温目标,进而促进经济社会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绿色金融的发展高度依赖于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高质量的气候信息。金融机构研发绿色金融产品、优化绿色投融资组合、开展气候情景分析、评估气候风险敞口评估等,都离不开其价值链中交易对手提供高质量的环境信息,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相较于其他经济部门或行业,金融机构历来都是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最重要使用者,其对高质量气候信息的渴望和需求,成为推动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报告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2022年1月发布的《信息质量特征》概念指引工作稿,高质量气候信息可界定为具有相关性(包括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和如实表述(包括完整性、中立性和准确性)等基础性质量特征和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等提升性质量特征的气候信息。

金融机构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同时扮演着编制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角色(European Reporting Lab,2021)。作为编制者,金融机构有义务充分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便于利益相关者对其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评估。作为使用者,金融机构有权利从其投融资业务的所涉及的客户获取可持续发展信息,以便对其投融资客户的可持续发展前景进行评估。气候变化已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关切,气候信息(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理应成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最重要内容。因此,金融机构既是气候信息披露的提供者,也是气候信息披露的使用者。作为气候信息披露的提供者,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目标、减排实效等环境信息的披露义务,为利益相关者评估金融机构的环境影响提供有用的信息。作为气候信息披露的使用者,金融机构需要从其贷款和投资客户获取温室气体排放、脱碳行动方案、能源结构转型、节能减排效果等环境信息,以便评估气候变化对其客户的经营战略、商业模式、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企业价值的影响,为防范和缓释气候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金融机构在气候信息披露方面所扮演的双重角色,使其承当了比企业更多的环境责任,面临着比企业更大的挑战。正因如此,不论是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在制定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ISDS),还是EFRAG在制定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时都认为,必须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扮演的双重角色,提出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应当契合金融机构的特点,既要考虑其信息披露的特殊性,也要顾及其信息披露的挑战性。唯有如此,才能促使金融机构提供和获取高质量的环境信息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便于利益相关者评估金融机构实现净零排放目标和助力实体经济低碳转型所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二、双重角色带来的气候信息披露挑战

作为气候信息披露的提供者,金融机构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核算和披露口径远大于企业,既要核算和披露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业务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即经营排放(Operational Emissions),又要核算和披露其投资和融资组合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即融资排放(Financed Emissions)。汇丰银行在其2021年报用图1高度概括了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披露口径,在金融业颇具代表性。

图1虚线的左边代表汇丰银行自身经营业务及其供应链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虚线的右边代表汇丰银行的投资及融资组合产生的室气体排放。按照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制定的《温室气体规程: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修订版),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披露口径应涵盖金融机构自身活动和供应链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包括范围1的直接排放和范围2及范围3的间接排放。范围1的直接排放是指金融机构拥有和控制的资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其拥有或控制的设施和车辆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和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与金融机构的价值链有关,其中范围2的间接排放是指金融机构购买并用于其经营活动中的电力、蒸汽、暖气和冷气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的间接排放包括价值链上游活动和下游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与企业相比,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排放的最显著特点是间接排放远多于直接排放,价值链下游活动的融资排放尤其如此。气候披露项目(CDP)对管理了109万亿美元的332家金融机构的研究显示,融资排放比经营排放多出700倍(CDP 2020)。表1列示了荷兰银行、汇丰银行和招商银行的温室气体排放结构。从中可以看出,融资排放在这三家银行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所占比例均超过99%,经营性排放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可见,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准确核算其价值链下游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即融资排放。目前,金融机构主要采用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制定的《全球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3](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for the Financial Industry)核算融资排放,涵盖上市股权和公司债券、企业贷款和非上市股权、项目融资、商业地产、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六种金融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融资排放=归因因子×贷款(投资)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归因因子=金融机构贷款(投资)金额÷贷款(投资)企业的负债和权益价值,贷款(投资)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既可以根据企业自行披露的温室气体排数据直接计算,也可以根据PCAF数据库(主要包括排放因子、经济活动数据、实物活动数据等)、政府部门数据库、第三方机构或金融机构自己建立的数据库间接推算。归因因子的计算简单易行,最具挑战性的是贷款(投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可获性不高、可靠性存疑。

在数据的可获取性方面,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目前在绝大多数国家仍处于自愿披露阶段,强制披露的要求尚不多见,且自愿披露温室气体的贷款(投资)企业以大型企业居多,中小企业鲜有披露,导致金融机构难以获取与披露融资排放所必需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因此,很多金融机构只得通过PCAF、政府部门、第三方或自建的数据库间接推算贷款(投资)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不仅成本高,而且质量低。

在数据的可靠性方面,即使是大型企业披露的温室气体排放,质量上也是参差不齐,可验证性和可比性均较低。究其原因,一是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温室气体底层数据的收集、记录、验证和报告程序,一些企业甚至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核算外包给第三方;二是目前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框架林立,披露标准迥异,有些企业甚至在同一份可持续发展报告运用了多种编制框架和披露标准;三是多数企业尚未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鉴证,一些企业虽然提供温室气体排放的鉴证报告,但鉴证报告通常只提供有限保证(Limited Assurance),提供合理保证(Reasonable Assurance)的鉴证报告极为罕见。按照PCAF的规定,如果金融机构不能直接获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在披露融资排放时可通过外部或内部数据库间接推算。但不同数库获取或推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所运用的业务活动量和方法论(特别是排放因子的确定)存在较大差异,降低了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数据可比性。可比性较低的另一个原因是不同金融机构核算融资排放的范围存在较大差异。譬如,汇丰影响核算的融资排放只涵盖石油和天然气、电力和公用事业两个行业,而招商银行只核算满足三个条件(有贷款余额、能获取财务报表数据和能收集到可靠碳排放数据)的高碳行业、火电行业和水泥行业部分客户的融资排放。

除了披露经营排放和融资排放信息外,按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以及ISSB和EFRAG参照TCFD四要素(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框架制定的ISDS和ESRS,金融机构还必须制定并披露与《巴黎协定》相一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科学碳目标倡议行动组织(SBTi)的研究表明,绝大多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制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没有与实现路径联系在一起,与《SBTi公司净零排放标准》的要求相去甚远。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制定不科学,将导致利益相关者难以有效评估金融机构能否顺利实现净零排放。此外,按照TCFD、ISSB和EFRAG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评估并披露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机遇和影响,包括物理风险(Physical Risk)和转型风险(Transition Risk)及其对财务业绩、现金流量和企业价值的影响。这些风险评估包含大量的前瞻性信息和定性信息,涉及金融机构治理层和管理层大量的估计和判断,存在很高的不确定性。披露这些不确定性的信息极具挑战,改进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质量尚需时日。最后,按照TCFD、ISSB和EFRAG的要求,金融机构的最高治理层对气候变化的应对战略、行动方案、效果评估、信息披露等负最终责任,这就要求治理层必须拥有气候和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纽约大学斯特恩可持续发展中心的研究发现,美国前100家大型公司的1188位董事中,只有0.3%的董事具备气候或水资源方面的专业知识。可见,金融机构治理层在气候相关方面的能力建设任重道远。

此外,作为气候信息披露的使用者,金融机构不论是围绕气候风险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时,还是研发绿色金融产品,或者构建与绿色转型相适应的信贷和投资组合,都需要获取其贷款和投资客户大量的气候相关信息。因此,金融机构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信息需求最为强烈,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关系到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产品创新和绿色发展。遗憾的是,ISSB制定的ISDS和EFRAG制定的ESRS尚处于初期阶段,全球性或区域性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尚未形成,这无疑对于经营机构和贷款和投资客户遍布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获取相关、可靠的气候信息构成重大挑战。

最后,与绿色金融相伴而生的漂绿问题也是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一大挑战。近年来,冠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投资、绿色基金的金融产品呈爆炸性增长趋势,但在碳减排等环保绩效的宣传上,名副其实者寡,夸大其词者众,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对绿色金融产品和绿色金融机构的精确界定。如何在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中抑制这种漂绿行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是监管部门、准则制定者、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制定者必须直面的问题。

三、国际趋同孕育的气候信息披露机遇

气候信息披露面临诸多挑战,庆幸的是,机会之窗已悄然开启。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人类活动向大气层排放的大量温室气体,导致气温上升,带来气候变化,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家园。社会公众对气候变化与日俱增的关切,倡导绿色发展保护地球家园的共识,为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背景下,国际组织和专业机构顺势而为,围绕气候变化的准则制定和制度安排,加大了国际趋同力度,为气候信息披露孕育了勃勃生机,金融机构迎来了推动和改进气候信息披露的难得机遇。

1.明显加快的国际趋同步伐,为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提供了统一的呈报基础。

迄今为止,不同国际组织发布的包括气候信息在内的可报告框架和披露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给资本市场造成较大困惑,要求不同报告框架和披露标准实现更高连贯性、一致性和可比性的呼声强烈。为了回应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等七个国际组织于2017年6月联合发起成立了公司报告对话(Corporate Reporting Dialogue,简称CRD)组织。2019年9月CRD发布了《推动气候相关报告的一致性》,分析了CDP、CDSB、GRI、IIRC和SASB等五个国际报告框架在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方面与TCFD框架的异同点,对于存在的差异,这五个国际报告框架承诺以TCFD的框架为范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最大限度实现气候信息披露的国际趋同。可以预见,TCFD框架将成为气候信息披露的范式,这将为金融机构披露气候信息提供日趋统一的技术标准。

相较于前述国际组织致力于将气候信息披露统一到TCFD框架上的自发行动,EFRAG和ISSB加快制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区域性和国际性准则,对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更具深远意义。

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授权EFRAG负责制定ESRS,所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都必须据此编制和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按照制定ESRS的路线图和时间表,EFRAG将在2024年完成5个环境报告准则,包括气候变化、污染、水与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循环经济。其中的气候变化报告准则工作稿已于2022年1月发布,从战略与商业模式、治理和组织、风险和机遇及影响评估等三个方面,对低碳转型计划的制定、战略和商业模式应对气候变化的韧性、气候目标与薪酬方案的挂钩、内部碳价格的制定、辨认气候风险与机遇的流程、气候影响的披露、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案(包括政策和目标、行动计划、资源配置)、能源消耗的结构和强度、范围1至范围3温室气体的排放、温室气体的移除、气候融资的安排、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的财务暴露等气候领域提出了23个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黄世忠,叶丰滢,2022)。这23项气候信息披露要求,既与TCFD框架和ISSB气候相关披露样稿的要求保持趋同,也体现了CSRD的立法特色,对于规范和改进欧盟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将产生立竿见影的促进作用。

顺应20国集团(G20)、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等国际组织关于制定全球统一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的要求,2022年11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在格拉斯哥召开的第26次气候峰会上宣布,通过吸收合并CDSB和价值报告基金会[4](VRF)方式成立了ISSB,负责制定ISDS。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挑战,ISSB将优先制定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披露准则,并在2021年11月发布了《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和《气候相关披露》两份准则样稿。其中的《气候相关披露》样稿借鉴了TCFD四要素框架,涵盖了准则目标、使用范围、治理披露、经营战略、商业模式和前景展望、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披露等六个部分的内容及两个附录,附录A定义了样稿使用的术语,附录B借鉴SASB的前期研究成果提供了68个行业具体的气候信息披露指引。这份准则样稿近期将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发布,在此基础上再颁布正式的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将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且深刻的影响,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提供根本遵循。

可以预见,EFRAG制定的区域性气候信息报告准则和ISSB制定的国际性气候信息披露准则将彻底终结气候信息披露框架林立、标准迥异的乱象,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质量将得到根本改善,困扰金融机构多年的气候信息难以获取、气候信息质量低下的问题有望得到有效的破解。

2.日趋严格的强制披露要求,为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奠定了坚实的法规基础。

气候变化引发了社会公众、环保组织、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空前关切。企业和金融机构气候信息的自愿披露,已经无法适应这种关切,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促使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转变的趋势愈发明显。

在欧洲,即将由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的CSRD,要求其成员国将CSRD的要求(包括气候信息披露要求)转化为本国的法律,这将开启欧盟以立法形式强制披露气候信息的先河。CSRD适用于所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被界定为满足三个标准中的两个:(1)资产总额超过2000万欧元;(2)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欧元;(3)年度员工平均人数超过250人。上市公司既包括大型上市公司,也包括中小型上市公司,但后者可以有三年的过渡期。据测算,将有超过5万家的欧盟企业和金融机构必须按CSRD的要求(包括其授权EFRAG通过ESRS提出的要求)披露气候信息。

在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对气候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但国家相关部委颁布的与气候相关的规定和指引,也具有准强制披露的成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IPCC相关规定,2013年以来陆续颁布了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为企业披露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在内的环境信息提供了政策依据,要求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融资所投项目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等信息。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南相比,生态环境部的这两项规定属于依法披露事项,强制披露的成分十分浓厚。此外,环境信息已成为证监会新股发行中的重点审查对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也是证监会的重点监管对象。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颁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总之,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大势所趋,为时不远。

国内外日趋严格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将大幅提高融资排放所需数据的可获性和可靠性,从而减少金融机构对外部数据库的依赖,提高环境信息的披露效率,降低环境信息的披露成本。笔者认为,温室气体排放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通过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强制披露与此相关的气候信息有其正当性,是缓解或消除企业经营外部性的必要制度安排。

3.备受关注的漂绿与反漂绿,为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筑牢了可靠的制度基础。

大量的学术研究表明,ESG(环境、社会和治理)评级不仅影响了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企业形象和投资回报,而且关系到它们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成本。为了获得较高的ESG评价,对可持续发展信息(尤其是环境信息)进行漂绿已成为心照不宣的数字游戏,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漂绿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削弱了利益相关者对气候信息披露的信任,妨碍了《巴黎协定》控温目标的实现,因而备受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关注,客观上促进了反漂绿制度安排的建立和完善。

在企业界,漂绿主要表现为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对环境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只谈环境绩效淡化环境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笔者分析了国内外不少可持续发展报告,发现粉饰、漂绿现象较为普遍。如果企业和金融机构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没有水分,净零排放早已实现。漂绿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缺乏证机制。因此,要求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特别是其中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鉴证的呼声日盛。为此,CSRD已要求欧盟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必须提供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鉴证报告。在还没有实施可持续发展报告强制鉴证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自愿引入鉴证机制,披露独立第三方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鉴证信息。笔者认为,引入鉴证机制,即便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的漂绿行为,倒逼企业和金融机构提高气候信息披露质量。

在金融界,漂绿主要表现为:(1)在绿色金融的宣传上夸大其词,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和绿色基金缺乏严格的界定或界定标准不统一,造成许多冠以绿色标签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名不副实;(2)夸大绿色金融产品的环保绩效,或者环保绩效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撑;(3)言行不一,从事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投融资业务(黄世忠,2022)。为了抑制金融领域的漂绿行为,欧盟制定了《分类法》,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绿色标准予以界定,出台了《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从金融机构层面和金融产品层面对可持续发展的ESG因素提出严格的披露要求,防止对绿色金融的滥用。研究显示,欧盟的《分类法》和《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颁布后,欧洲冠以ESG和可持续发展等名称的基金规模下降了超过2万亿欧元,立法对漂绿的震慑作用由此可见一斑。在我国,《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等规定的颁布实施,筑牢了防范气候信息漂绿的制度基础,对于绿色金融的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本文的分析表明,金融机构在防范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在气候信息披露方面同时扮演着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角色,既面临诸多挑战,也存在不少机遇。随着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挑战大于机遇的被动局面将被逆转,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将迎来机遇大于挑战的曙光。

注释

[1]2021年3月1日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将棕色资产定义为特定会计主体在高污染、高碳(高耗能)和高耗水等非资源节约型、非环境友好型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以货币计量,预期能够带来确定收益的资产。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马骏则认为,所谓棕色资产,主要包括高碳资产,如中国碳市场将要覆盖的领域,包括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造纸等行业,未来肯定要放在棕色资产的界定范围之内。

[2]绿天鹅风险是指气候变化可能对金融机构甚至金融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2020年1月,国际清算银行(BIS)发表了Bolton等撰写的专著《绿天鹅---气候变化时代的央行和金融稳定》,对绿天鹅风险及其监管启示进行深入探讨,绿天鹅风险遂与黑天鹅风险一样成为金融界的热门术语。绿天鹅风险具有类似于黑天鹅风险的三个特征(肥尾分布性、不可预测性和非线性、影响价值极端性),因此亦称气候黑天鹅风险(Climate Black Swan Risk)。但绿天鹅风险也有三个不同于黑天鹅风险的特征:物理和转型风险发生概率高于黑天鹅风险、气候变化的灾难性影响高于大多数系统性金融风险、气候变化的复杂性比黑天鹅风险更高阶(Bolton et al,2020)。

[3]碳核算金融联盟(The 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简称PCAF)于2015年由荷兰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2018年其成员扩展至北美,2019年成为全球联盟,其宗旨是为金融机构评估和披露其投融资业务的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技术支持。PCAF制定的《全球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得到WRI和WBCSD的认可,并与《温室气体排放规程》保持一致,但更契合金融机构的特点。PCAF披露的数据显示,迄今全世界管理了63.1万亿美元的230家金融机构采用该标准核算和披露融资排放(PCAF,2021)。

[4]价值报告基金会(Value Reporting Foundation)于2020年11月由SASB和国际整合报告理事会(IIRC)宣布合并组建,并于2021年6月正式成立,目的是为了提高这两个组织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国际地位,彰显其在可持续发展报告和整合报告方面的专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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