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将央企违规追责落到执行层面

国资委日前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施行。29日,普华永道中国内地与香港控制鉴证主管合伙人李兴彬表示,相较以往的规定,新《办法》追责范围中风险管理部分排位大幅提升,同时单列境外经营投资一项,表明国资委对于央企这两方面工作非常重视。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 11 个方面72 种责任追究情形。

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合伙人邢奕认为,更加系统和明确的划分标准和处罚方式让新《办法》更具操作性,意味着央企负责人的重大决策将被终身问责。

近年来,国资监管开始减政放权,此次《办法》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明确央企负责人的责任,将终身问责落到执行层面,但也制定了容错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7 种情形和“免除处理”的有关内容,旨在保护央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新办法的出台对于央企的经营管理者来说,既是责任也是契机。”普华永道中国风险及控制服务总监宋经纬表示,企业领导人应藉此机会解决处理企业存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并根据新办法要求有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同时需要特别关注境外投资这个风险集中领域。

为防范追责风险,为央企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履职环境,普华永道建议央企尽快针对《办法》,对责任追究范围内的高风险事项制定风险自查清单、明确红线和底线指标,并建立风险自查和整改程序。

责任编辑:王祯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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