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文中提到的问题只是后果之一——法律专家剖析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也就是87号文下发之后,引发了诸多争议,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在法律上解释清楚87号文中指出的种种问题的原因、如何在法律上避免这些问题,而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回到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本身,从源头上进行分析。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对此进行了剖析。

以下是于安讲授的剖析——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即96号文,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称作政府购买/采购服务,且后两者都提出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但严格来说,《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采购和96号文中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有一些区别的。

《政府采购法》的一个大致意思,是政府采购的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履行职能所需要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是作为这些行政事业部门履行职能的一个支撑体系、一个工具来设计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的是哪个类型的合同法,也都是按照这个理念设计的。

而96号文所提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而不是像政府采购只是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条件。因此,这在理论上叫做外包,与政府采购有联系,在采购程序上也有共同之处,但两者的范围是很不一样的。

比如,国家机关人员办公需要电脑、车辆、笔墨以及相关维修,与此相关的采购活动是为机关人员履行职务提供服务的,但国家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本身并没有交由别人来做。而且给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条件的一次性采购,不会涉及到政府职能本身履行得好与坏,比如电脑买回来,办公时怎么使用才能与工作职能相配合,甚至有没有用在工作上,都与供应商没有关系,不是供应商的职责所在。但政府购买服务不是这样,如果把政府本身的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外包出去,那等于是供应商在履行政府的这部分职能,供应商如何履职、履职时是否出现问题等,是要有部门来监管的。

现在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法规文件,明确地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要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问题就来了,因为《政府采购法》没有准备为这部分内容提供服务。

在合同上,政府采购法合同适用的是《合同法》,因此购买电脑、机动车等货物,与政府本身的职能没有关系,说其是民事合同是可以的。但是把政府本身的公共服务职能外包,民事合同是包括不了的,因为《合同法》不能把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作为标的,否则就是违法的

这就导致法律不能给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保护。所谓保护,是指该做的事必须做,不能做的事法律要禁止。《政府采购法》不是为政府购买服务设计的,现在把这部分内容加进去,但加的时候没有修订法律,法律的力量是有限的,没有办法提供保护,当然,做错了事也没办法有效禁止。

在预算安排上,原来的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有采购目录,每年集中采购的这部分财政资金要单独列入预算。这个预算安排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设计进行操作的。而政府购买服务的这部分财政资金与政府采购中使用的财政资金,在财政列支上是不一样的这部分资金的来源在法律上没有保障,所以走到另外一条路上去是可以预想的。

因此,总体而言,《政府采购法》是按照传统的政府采购观念制定的,采购的范围比较小,根据这一范围设计了法律保护的机制和财政支持的渠道。96号文提到的政府购买服务,实际上应该叫做外包,与传统的政府采购之间有一些差别,现在这些差别没能及时地在法律制度上确定下来,也就带来了一些混乱。而且,政府购买服务把原来政府采购的范围扩大后,相应的法律没有进行修改,就导致不能在法律上来禁止那些不该做的事情,其中包括了87号文所指出的那些不良做法。可以说,从法律角度看,87号文提到的种种不良做法只是后果之一,还可能有后果之二、后果之三

处罚是禁止的结果,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才会有处罚。现在没有说清楚以上存在的法律上的混乱,所以在法律上处理87号文提到的不良做法会觉得别扭,只能通过发文件,靠上级对下级的约束力来解决这些问题。但因为这些外包合同还涉及到第三方,即贷款方、供应商、经营商等,只靠发文件对这些第三方的约束力存在不足。

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认真地把外包所包括的内容,在法律上进行提炼。要么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这部分外包活动,要么修改《政府采购法》,把这部分内容加进去。这样做以后,扭曲外包的种种做法,比如借此融资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等,才能有法律依据去禁止。

 

【采访后记】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有专业研究人士认为根据96号文的精神,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将本身负责的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后,相应的机构、人员也应精简或者转岗,如此才能做到“费随事转”、“养事不养人”。而当前出现的很多情况是,政府购买服务之后,原本应该精简或者转岗的机构、人员依然存在,没有真正做到“费随事转”。

另外,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与政府采购的财政资金,在预算安排上是不同的,后者在每年有专门的预算安排,前者只是“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文/本刊记者  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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