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概述了香港会计师公会修订的《会计师道德守则》中对“公众利益实体”定义的主要修改。
2024年7月,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了修订版的《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修订版的《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扩大了”公众利益实体”(Public Interest Entity,PIE)的定义范围。本次修订包括将更多类别的实体纳入到公众利益实体定义范围内,鉴于这些实体的财务状况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此举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其审计时的独立性要求,从而使公众增强对这些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的信心。
图:香港会计师公会修订《会计师道德守则》
“公众利益实体”定义修订的主要更改
《会计师道德守则》中扩大了公众利益实体的定义范围,纳入了《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包括《国际独立性准则》)中规定的强制性公众利益实体的类别。为使经修订的公众利益实体定义适用于香港本地,公会专业操守委员会根据香港的独有事实及具体情况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定义作出本地化修订。这些本地化修订是通过严谨的流程,包括广泛咨询和深入讨论而得出的结果。
被视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实体类别
根据新的修订版《会计师道德守则》内容,以下类别的实体将被归类为守则中的公众利益实体:
1.公开交易实体。
2.该实体主要职能之一是接受公众存款,即在《银行业条例》中被定义为持牌银行,但不包括在法律上未有被规定必须进行审计的实体。
3.该实体主要职能之一是向公众提供保险,即在《保险业条例》中被定义为获授权保险人,但不包括以下保险人:(1)专属自保保险人;(2)特定目的保险人;及(3)在法律上未有被规定必须进行审计的保险人。
4.根据法律、法规或专业准则被指定为符合守则中第400.15段所述目的的实体。当中包括: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并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5条获得豁免,而其总资产按最近一次经审核财务报表显示为超过1亿港元。
鼓励更全面的评估
除了被守则视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实体类别外,修订后的内容还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是否应将其他实体界定为公众利益实体,以符合守则条款要求。在进行此项评估时,应考虑包括该实体在其行业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出现财务问题时对整体经济的潜在系统性影响等。
此外,修订后的《会计师道德准则》引入了一项透明度要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公众利益实体时公开披露所采用的独立性要求(如适用)。公会也相应地对《香港审计准则》(Hong Kong Standard on Auditing, HKSA)第700号(经修订)“对财务报表形成意见和出具核数师报告”和《香港审计准则》第260号(经修订)“与管理人员的沟通”作出限定范围的修订。
实施时间表
公众利益实体定义的修订(包括适用于本地的修订)适用于从2024年12月15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间内所审计和审核的财务报表,并允许提前采用。
香港会计师公会建议专业会计师阅读浏览公会的准则资源中心 (https://www.hkicpa.org.hk/en/Standards-setting/Standards/New-and-major-standards/New-and-Major-Standards/New-code-of-ethics),该网页提供各种有关会计师专业操守的技术资源,协助从业员了解最新情况及遵守最新准则。
本文原文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准则制订部助理总监劉志敏撰写,首发于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刊物 (A Plus,2024年第4期), 经授权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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